專題信息
【以案說險】重復投保后發生保險事故,可以得到多倍賠償嗎?
2022-12-30
引言
甲:我可以通過為同一財產購買多份保險來獲取多倍的賠償嗎?
乙:這是不可以的哦,哪怕購買了多份保險,賠償金額也是以損失金額為限的。
案例介紹
D某在2021年5月以其母親的名義在甲保險公司為家庭飼養的50多頭豬投保了一份生豬保險,其既擔心自家豬的安全又想多獲得一些農險的財政補貼,因此D某又以其本人名義為其家庭飼養的50多頭豬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生豬保險,并且未向乙保險公司如實告知此標的已在甲保險公司投保的事實。
同年7月D某飼養的豬不幸死亡后,D某分別向兩家保險公司索賠,甲、乙兩家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經查勘走訪,發現存在重復投保、重復索賠的情況。最終,甲、乙兩家保險公司按照各自承保的保險金額比例分攤了賠償責任,D某渴望得到兩份保險賠償的計劃就此落空。
案例分析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例中D某犯了兩個錯誤,其一對保險知識了解不夠,對重復投保的認識不到位,D某自認為投保人不同且承保公司不同,那么這就是兩份保險合同,日后出險可以獲得兩份保障;其二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無論是投保還是索賠階段都沒有主動告知兩家保險公司重復投保的情況。
案例啟示
1.目前部分農業保險可享受財政補貼,消費者在購買過程中萬萬不可為了獲得更多地補貼,更充分地“保障”而為同一標的購買多份保險。根據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投保人從保險中獲得的賠償不得高于其實際損失。出現重復保險的情況時,保險公司將在保險金額范圍內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采取分攤的方式共同進行賠償。
2.消費者購買保險前應主動向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等相關專業人士了解保險產品,并根據自身需求合理購買保險,避免不慎出現重復投保的情況。